艾伏尼布(Ivosidenib)特殊人群用藥
1、腎功能調整
輕中度腎功能不全(eGFR≥30mL/min/1.73m²,MDRD公式):起始劑量無需調整。
重度腎功能不全(eGFR<30ml>
備註:該人群的藥代動力學與安全性數據未知。
2、肝功能調整
輕中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A或B級):起始劑量無需調整。
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C級):用藥前需評估風險與獲益。
備註:該人群的藥代動力學與安全性數據未知。
3、兒童
18歲以下患者安全性及有效性未確立。
4、透析患者
用藥前需評估風險與獲益(藥代動力學與安全性未知)。
艾伏尼布(Ivosidenib)毒性反應劑量調整
1、分化症候群
(1)、疑似時立即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並監測血流動力學,直至症狀消退且持續≥3天。
(2)、若重症症狀在使用類固醇48小時後仍持續,需暫停用藥;症狀改善至≤2級後可恢復用藥。
2、非感染性白血球增多
若白血球>25×10⁹/L或較基線升高>15×10⁹/L:
(1)、按標準使用羥基脲,必要時行白血球分離術。
(2)、白血球減少後方可逐漸減停羥基脲。
(3)、若羥基脲無效,暫停本藥;白血球恢復正常後以500mg/日恢復用藥。
3、QTc間期延長
(1)、480-500毫秒
暫停用藥,監測電解質並調整併用藥物。
QTc≤480毫秒後以500mg/日恢復用藥,之後至少每週監測心電圖2週。
(2)、>500毫秒
暫停用藥,監測電解質並調整併用藥物。
QTc恢復至≤480毫秒或較基線增加≤30毫秒後,以250mg/日恢復用藥。
若能明確QTc延長由其他原因引起,可考慮重新遞增至500mg/日。
(3)、QTc延長伴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症狀
永久停藥。
4、格林-巴利症候群
永久停藥。
5、其他≥3級不良反應
(1)、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單藥治療
暫停至毒性≤2級,後以250mg/日恢復;若毒性≤1級可增至500mg/日。
若≥3級毒性復發則永久停藥。
(2)、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合併阿扎胞苷或膽管癌治療
暫停至毒性≤1級或恢復基線,後以500mg/日(3級)或250mg/日(4級)恢復。
3級毒性第二次復發:減至250mg/日,恢復後嘗試增至500mg/日。
3級毒性第三次復發或4級毒性復發:永久停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