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美替尼(Binimetinib)的用藥指南

發佈時間:2026-03-04 文章來源:大熊製藥 推薦人數:81

比美替尼(Binimetinib)常與恩考芬尼併用。這兩種藥物針對同一訊息傳遞路徑的不同部位,可協同減緩癌細胞生長。

比美替尼(Binimetinib)的常規用量

1. 成人轉移性黑色素瘤

與恩考芬尼聯合使用時,劑量為每12小時口服疾病出現不可接受的毒性進展,直至出現不可接受的毒性

2. 非小細胞肺癌

與恩考芬尼聯合使用時,劑量為每12小時口服45毫克,直至疾病進展或出現不可接受的毒性。

比美替尼(Binimetinib)的劑量建議

1. 比美替尼(Binimetinib)可與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

2. 若漏服一劑,且距離下次服藥時間不足6小時,則無須補注。

3. 服藥後如發生嘔吐,無需額外補服;按計畫服用下一次劑量即可。

比美替尼(Binimetinib)的劑量調整

首次減量:每12小時口服30毫克。

後續調整:如果無法耐受每12小時30毫克的劑量,則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如果永久停用恩考芬尼,也應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比美替尼(Binimetinib)在特殊人群中的劑量調整

1. 腎功能損害患者的劑量調整

不建議調整劑量。

2. 肝功能損害患者的劑量調整

輕度肝功能損害:不建議調整劑量。

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損害:建議劑量為每12小時口服30毫克。

比美替尼(Binimetinib)針對特定不良反應的劑量調整

1. 心肌病變

(1)無症狀,左心室射血分數較基線絕對下降超過10%且低於正常下限

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最多4週;每2週評估左心室射血分數。若左心室射血分數恢復至正常下限或以上、較基線絕對下降≤10%且患者無症狀,則可減量後恢復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若4週內左心室射血分數未恢復,則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2) 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數較基線絕對下降超過20%且低於正常下限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2. 靜脈血栓栓塞

(1) 無併發症的深部靜脈血栓或肺栓塞

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若症狀改善至0級或1級,可減量後恢復治療。若無改善,應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2) 危及生命的肺栓塞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3. 漿液性視網膜病變

(1) 有症狀的漿液性視網膜病變/視網膜色素上皮脫離

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最多10天。若症狀改善並消失,可依原劑量恢復治療。

(2) 若無改善

可減量後恢復治療或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4. 視網膜靜脈阻塞

任何等級: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5. 葡萄膜炎

(1) 1級、2級或3級

如果1級或2級葡萄膜炎對特定眼部治療無反應,或暫停治療美級葡萄膜炎,則暫停治療美級葡萄膜炎,則暫停治療最高週替尼(Binimetb)。若症狀改善,可依原劑量或減量後恢復治療。若無改善,則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2) 4級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6. 間質性肺病

2級: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最多4週。若症狀改善至0級或1級,可減量後恢復治療。若4週內無改善,則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3級或4級: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7.肝毒性

(1) 2級:AST或ALT升高

維持目前劑量。 (1) 若2週內無改善,則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直至恢復至0級或1級或治療前/基線水平,然後按原劑量恢復治療。

(2) 首次出現3級AST或ALT升高

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最多4週。若恢復至0級或1級或治療前/基線水平,可減量後恢復治療。若無改善,則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3) 復發性3級AST或ALT升高

考慮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4) 首次出現4級AST或ALT升高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或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最多4週。若恢復至0級或1級或治療前/基線水平,可減量後恢復治療。若無改善,則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5) 復發性4級AST或ALT升高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8. 橫紋肌溶解症或肌酸磷酸激酶升高

(1) 4級無症狀CPK升高,或任何級別CPK升高伴症狀或腎功能損害

<p&a>p>暫停美週替尼(Biniinib);若改善至0級或1級,可減量後恢復治療。若4週內未緩解,則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9. 皮膚反應

2級:如果2週內無改善,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直至達到0級或1級。首次發生時可依原劑量恢復治療,復發時減量後恢復治療。

3級: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至0級或1級。首次發生時可依原劑量恢復治療,復發時減量後恢復治療。

4級: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10. 其他不良反應(包括出血)

(1) 復發性2級或首次出現任何3級

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最多4週。若改善至0級或1級,可減量後恢復治療。若4週內無改善,則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2) 首次出現任何4級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或暫停比美替尼(Binimetinib)治療最多4週。若改善至0級或1級或治療前/基線水平,可減量後恢復治療。若無改善,則永久停用比美替尼(Binimetin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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