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培利司(Alpelisib)特殊人群劑量調整

發佈時間:2026-07-29 文章來源:大熊製藥 推薦人數:69

阿培利司(Alpelisib)特殊人群劑量調整

1、腎功能不全調整

(1)、輕度至中度腎功能不全(肌酸酐清除率CrCl 30至<90mL/min):無需調整劑量。

(2)、重度腎功能不全(肌酸酐清除率CrCl<30mL/min):數據不可用。

2、肝功能不全調整

無需調整阿培利司劑量。

3、透析

數據不可用。

阿培利司(Alpelisib)治療乳癌的不良反應劑量調整

1、基本減量原則

(1)、起始劑量:每日一次口服300毫克。

(2)、首次減量:每日一次口服250毫克。

(3)、第二次減量:每日一次口服200毫克。

(4)、停藥:若需進一步減量至低於200毫克/日,則停止治療。

備註:對於胰臟炎,僅允許減量一次。

2、高血糖的劑量調整(基於空腹血糖FPG/空腹血糖分級)

(1)、1級(FPG>正常值上限ULN至≤160mg/dL或>ULN至≤8.9mmol/L):無需調整劑量;啟動或強化降糖治療(*2)。

(2)、2級(FPG>160至250mg/dL或>8.9至13.9mmol/L):無需調整劑量;啟動或強化降糖治療(*2)。如果在降糖治療下21天內FPG未降至≤160mg/dL或≤8.9mmol/L,則本藥劑量降低一個級別,並遵循具體的FPG建議。

(3)、3級(FPG>250至500mg/dL或>13.9至27.8mmol/L):暫停本藥;啟動或強化降糖治療(2),並考慮加用其他降糖藥物(3)1-2天直至高血糖改善。給予靜脈補液,並考慮治療(如干預電解質/酮酸中毒/高滲狀態)。如果在降糖治療下3-5天內FPG降至≤160mg/dL或≤8.9mmol/L,則以降低一個級別的劑量恢復本藥治療。如果在降糖治療下3-5天內FPG未降至≤160mg/dL或≤8.9mmol/L,建議諮詢高血糖治療專家。如果在降糖治療(*2)後21天內FPG未降至≤160mg/dL或≤8.9mmol/L,則永久停用本藥。

(4)、4級(FPG>500mg/dL或>27.8mmol/L):暫停本藥;啟動或強化降糖治療(*2)並考慮其他降糖治療(給予靜脈補液,並考慮治療(如干預電解質/酮酸中毒/高滲狀態)),24小時內及臨床需要時複測FPG。如果FPG降至≤500mg/dL或≤27.8mmol/L,則遵循針對3級高血糖的具體建議。如果FPG確認仍>500mg/dL或>27.8mmol/L,則永久停用本藥。

備註:

FPG/血糖/分級反映根據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的高血糖分級。

啟動適用的降糖藥物,包括二甲雙胍和胰島素增敏劑(如噻唑烷二酮類或二肽基胜肽酶-4抑制劑),並查閱各自藥品說明書了解劑量和劑量滴定建議,包括當地糖尿病治療指引。在SOLAR-1試驗中推薦二甲雙胍,指導如下:起始二甲雙胍500毫克每日一次。根據耐受性,二甲雙胍劑量可增至500毫克每日兩次,隨後早餐時500毫克、晚餐時1000毫克,如有需要可進一步增至1000毫克每日兩次。

如SOLAR-1試驗所推薦,可使用胰島素1至2天直至高血糖緩解;然而,鑑於阿培利司的半衰期短,且在暫停阿培利司後預期血糖水平會恢復正常,在大多數阿培利司誘導的高血糖病例中可能不需要使用胰島素。

3、皮疹的劑量調整

(1)、1級(活動性皮膚毒性累及體表面積BSA<10%):無需調整劑量;啟動局部皮質類固醇治療;考慮加用口服抗組織胺藥控制症狀。

(2)、2級(活動性皮膚毒性累及BSA 10%-30%):無需調整劑量;啟動或強化局部皮質類固醇和口服抗組織胺藥治療;考慮低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3)、3級(例如,對醫療管理無反應的嚴重皮疹)(活動性皮膚毒性累及BSA>30%):暫停本藥;啟動或強化局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口服抗組織胺藥治療。當改善至1級或以下時,若為首次發生皮疹,則以相同劑量恢復本藥治療;若為第二次發生,則以降低一個級別的劑量恢復治療。

(4)、4級(例如,嚴重的大皰性、水皰性或剝脫性皮膚病)(任何%BSA伴有需要靜脈抗生素治療的廣泛性重複感染;危及生命的後果):永久停用本藥。

備註:

分級依據CTCAE。

所有等級的皮疹均考慮諮詢皮膚科醫師。

在皮疹出現前使用抗組織胺藥可能降低皮疹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4、腹瀉的劑量調整

(1)、1級:無需調整劑量;啟動藥物治療並根據臨床需要監測。

(2)、2級:啟動或強化藥物治療並根據臨床需要監測;暫停本藥直至恢復至1級或以下,然後以相同劑量恢復本藥治療。

(3)、3級和4級:啟動或強化藥物治療並根據臨床需要監測。暫停本藥直至恢復至1級或以下,然後以降低一個級別的劑量恢復本藥治療。

備註:分級依據CTCAE。

5、其他毒性(不包括高血糖、皮疹和腹瀉)的劑量調整

(1)、1級或2級:無需調整劑量;啟動藥物治療並根據臨床需要監測(2)(3)。

(2)、3級:暫停本藥直至恢復至1級或以下,然後以降低一個級別的劑量恢復本藥治療。

(3)、4級:永久停用本藥。

備註:

分級依據CTCAE。

對於2級和3級胰臟炎,暫停本藥直至恢復至<2級,然後以降低一個級別的劑量恢復治療;僅允許減量一次;如果毒性復發,則永久停用本藥。

對於2級總膽紅素升高,暫停本藥劑量直至恢復至1級或以下,如果在14天或更短時間內緩解,則以相同劑量恢復治療;如果在超過14天後緩解,則以降低一個級別的劑量恢復治療。

6、氟維司群劑量調整

如發生毒性,請參考氟維司群的處方資訊了解劑量調整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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