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納替尼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用藥指南和醫生的處方使用。
如何使用普納替尼
1. 建議起始劑量
(1) 新確診的費城染色體陽性 (Ph+)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ALL) (合併化療):起始劑量為每日一次 30 毫克。在引導治療結束達到微量殘留病灶陰性完全緩解後,劑量可減少至每日一次 15 毫克。
(2) 費城染色體陽性 (Ph+)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ALL) 單一療法 (無其他適用的激酶抑制劑或 T315I 陽性):起始劑量為每日一次 45 毫克。
(3) 慢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對至少兩種 prior 激酶抑制劑具抗藥性或不耐受):起始劑量為每日一次 45 毫克。一旦達到 ≤1% BCR::ABL1^IS,劑量可減少至每日一次 15 毫克。
(4)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加速期或急性轉化期:起始劑量為每日一次 45 毫克。
2. 給藥方式
(1) 普納替尼可隨餐或空腹服用。
(2) 藥錠應整粒吞服;請勿壓碎、剝半、咀嚼或溶解。
3. 漏服處理
若漏服一劑,應於隔天平時服藥時間服用下一劑。請勿一次服用雙倍劑量。
4. 劑量調整
普納替尼的劑量需根據不良反應的嚴重程度進行中斷、減少或永久停藥。例如,對於動脈阻塞事件、心衰竭、肝毒性等嚴重不良反應,已制定明確的分級治療措施。
普納替尼的治療期間
普納替尼的治療期間並非固定,而是基於持續治療直到疾病惡化、療效喪失或出現無法耐受的毒性。
普納替尼通常需要長期使用以持續抑制癌細胞。在臨床研究中,部分患者已治療數年。若治療 3 個月後未觀察到治療反應,應考慮停藥。此外,若出現嚴重或危及生命的不良反應,且經劑量調整後仍無法耐受,則必須永久停藥。
使用 普納替尼的特殊族群
1. 肝功能不全患者
對於接受單一療法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或費城染色體陽性 (Ph+)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ALL) 患者,若有肝功能不全病史 (Child-Pugh A、B 或 C 級),建議起始劑量從每日一次 45 毫克減少至 30 毫克。
對於接受合併化療的新確診費城染色體陽性 (Ph+)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ALL) 患者,輕度肝功能不全 (Child-Pugh A) 無需調整劑量;中重度肝功能不全 (Child-Pugh B 或 C) 患者的數據有限,應密切監測不良反應,並視需要調整劑量。
2. 老年患者 (≥65 歲)
老年患者發生不良反應 (尤其是血管阻塞事件、高血壓、水腫等) 的風險較高。
劑量選擇應更加謹慎,需考量肝、腎、心臟功能下降以及併用藥物等因素。
3. 育齡婦女與懷孕
(1) 避孕:育齡婦女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給藥後 3 週內必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2) 懷孕:普納替尼對胎兒具有潛在風險,禁用於孕婦。開始治療前必須確認懷孕狀態。
(3) 不孕:根據動物數據,普納替尼可能損害女性的生育能力。
4. 哺乳婦女
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給藥後一週內禁止哺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