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納替尼是一種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應在醫師指導下使用。
普納替尼的劑量與給藥方式
1. 新診斷的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合併化療)
(1) 起始劑量:每日一次口服30毫克,與化療合併使用。
(2) 劑量調整:在誘導化療結束時,若達到微量殘留病灶(MRD)陰性(≤0.01% BCR::ABL1/ABL1)的完全緩解(CR),應將劑量降低至每日一次15毫克,並與化療合併使用。
2. 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單一療法
起始劑量:每日一次口服45毫克。
3. 慢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P-CML)
(1) 起始劑量:每日一次口服45毫克。
(2) 劑量調整:達到BCR::ABL1^IS ≤1%之後,應將劑量降低至每日一次15毫克。若發生療效喪失,可將劑量增加回先前可耐受的劑量(30毫克或45毫克)。
4. 加速期或急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AP-CML/BP-CML)
(1) 起始劑量:每日一次口服45毫克。
(2) 劑量調整:對於AP-CML患者,在達到主要細胞遺傳學緩解後,可考慮降低劑量。
5. 給藥說明
普納替尼可與食物併服或空腹服用。
應整粒吞服,不可壓碎、撥開、咀嚼或溶解。
6. 漏服處理
若漏服一劑,應在次日的常規時間服用下一劑。不可同時服用兩劑來彌補漏服的劑量。
普納替尼的劑量調整
1. 基於特定嚴重不良反應的調整原則
(1) 動脈阻塞事件(AOE):等級≥3的心血管或腦血管事件需永久停藥。對於周邊血管事件,可根據復發情形與等級實施停藥、降低劑量或終止用藥。
(2) 靜脈血栓栓塞事件(VTE):可根據復發情形與等級(尤其是≥4級)實施停藥、降低劑量或永久終止用藥。
(3) 心臟衰竭:新發生或惡化的心臟衰竭(等級≥2)需停藥,待恢復後以降低的劑量重新開始;若復發或為第4級,則需永久停藥。
(4) 肝毒性:若AST或ALT > 正常值上限(ULN)的3倍,可能會停藥,待恢復後以降低的劑量重新開始;若同時膽紅素 > 2倍ULN,則需永久停藥。 (5) 胰臟炎/脂肪酶升高:根據脂肪酶升高的程度以及是否有症狀,可實施監測、停藥、降低劑量或永久停藥。
(6) 血液毒性(骨髓抑制):若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NC)< 1.0 x 10⁹/L或血小板計數 < 50 x 10⁹/L,應停藥。待恢復後以原始劑量或降低的劑量重新給藥。
(7) 其他非血液學不良反應:根據等級與復發情形,可實施停藥、降低劑量或終止治療。
2. 因藥物交互作用進行的劑量調整
(1) 強效CYP3A4抑制劑:應避免併用。若無法避免,應相應降低普納替尼劑量(例如從45毫克降至30毫克)。
(2) 強效CYP3A4誘導劑:應避免併用,因為可能會降低普納替尼血中濃度,進而可能影響療效。
普納替尼於特殊族群的用法
1. 肝功能不全患者
接受CP/AP/BP-CML和Ph+ ALL單一療法的患者:若存在基礎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A、B或C級),起始劑量應從45毫克/天降至30毫克/天。
接受化療的新診斷Ph+ ALL患者:輕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A級)無需調整劑量;中度至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B或C級)的數據有限,應密切監測不良反應,並視需要調整劑量。
2. 老年患者(≥65歲)
老年患者發生不良反應(尤其是血管阻塞事件)的風險較高。不同研究的療效數據有所差異,但總體而言,使用本藥應謹慎。
劑量選擇應考慮到肝、腎、心臟功能的潛在下降以及併用藥物的情況。
3. 懷孕、哺乳以及具生育能力的患者
(1) 懷孕:根據其作用機轉與動物數據,普納替尼可能對胎兒造成傷害。應告知孕婦對胎兒的潛在風險。
(2)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開始治療前需要進行懷孕檢測。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藥後3週內必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因為普納替尼可能損害女性的生育能力。
(3) 哺乳:建議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藥後1週內不要哺乳。
4. 兒科患者
普納替尼在兒科患者中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