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納替尼的正確劑量與給藥方式

發佈時間:2026-05-25 文章來源:大熊製藥 推薦人數:73

普納替尼為處方藥,應在血液科醫師的密切監測下使用。

普納替尼的正確劑量與給藥方式

1. 新診斷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之建議劑量

普納替尼合併化療的建議起始劑量為每日一次口服30毫克。在引導治療結束達到微小殘留病陰性(BCR::ABL1/ABL1 ≤ 0.01%)的完全緩解後,劑量應減少至每日一次口服15毫克。普納替尼合併化療應持續最多20個循環,直至發生療效喪失或無法接受的毒性。

2. 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之單藥治療(無其他激酶抑制劑適應症或T315I陽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普納替尼的最佳劑量尚未確立。

建議起始劑量為每日一次口服45毫克。持續普納替尼治療,直至發生療效喪失或無法接受的毒性。

若治療3個月後未達到反應,應考慮停止普納替尼。

3. 慢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之建議劑量

建議起始劑量為每日一次口服45毫克。在達到BCR::ABL1IS ≤ 1%後,劑量應減少至每日一次口服15毫克。對於發生療效喪失的患者,普納替尼劑量可回升至先前耐受的劑量(每日一次口服30毫克或45毫克)。持續普納替尼治療,直至在回升劑量下發生療效喪失或無法接受的毒性。若治療3個月後未達到血液學緩解,應考慮停止普納替尼。

4. 加速期與急變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普納替尼的最佳劑量尚未確立。建議起始劑量為每日一次口服45毫克。對於已達到主要細胞遺傳學反應的加速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患者,可考慮降低普納替尼劑量。持續普納替尼治療,直至發生療效喪失或無法接受的毒性。

若治療3個月後未達到反應,應考慮停止普納替尼。

5. 給藥方式

普納替尼可與食物併服或空腹服用。

請整顆吞服錠劑。請勿壓碎、剝開、切開或咀嚼錠劑。

6. 漏服處理

若錯過一劑,應在隔天原訂時間服用下一劑。

針對不良反應之普納替尼劑量調整

1. 動脈阻塞事件:心血管或腦血管事件

(1) 第1級:暫停普納替尼直至事件緩解,之後以相同劑量恢復給藥。

(2) 第2級:暫停普納替尼直至事件緩解至第0或1級,之後以次低劑量恢復給藥。若復發,則永久停用普納替尼。

(3) 第3或4級:永久停用普納替尼。

2. 心臟衰竭

(1) 第2或3級:暫停普納替尼直至事件緩解至第0或1級,之後以次低劑量恢復給藥。若復發,則永久停用普納替尼。

(2) 第4級:永久停用普納替尼。

3. 肝臟毒性

(1) AST或ALT大於正常值上限3倍:暫停普納替尼直至事件緩解至第0或1級,之後以次低劑量恢復給藥。

(2) AST或ALT ≥ 正常值上限3倍,且合併總膽紅素大於正常值上限2倍且鹼性磷酸酶小於正常值上限2倍:永久停用普納替尼。

4. 胰臟炎與脂肪酶升高

(1) 血清脂肪酶大於正常值上限1至1.5倍:可考慮暫停普納替尼直至緩解,之後以相同劑量恢復給藥。

(2) 血清脂肪酶大於正常值上限1.5至2倍、2至5倍且無症狀,或無症狀之影像學胰臟炎:暫停普納替尼直至事件緩解至第0或1級(小於正常值上限1.5倍),之後以次低劑量恢復給藥。

(3) 血清脂肪酶大於正常值上限2至5倍且有症狀、有症狀之第3級胰臟炎,或血清脂肪酶大於正常值上限5倍且無症狀:暫停普納替尼直至症狀完全緩解且脂肪酶恢復至第0或1級,之後以次低劑量恢復給藥。

(4) 有症狀之胰臟炎且血清脂肪酶大於正常值上限5倍:永久停用普納替尼。

5. 骨髓抑制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 1 × 10^9/L 或血小板計數 < 50 × 10^9/L:暫停普納替尼直至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 1.5 × 10^9/L 且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之後以相同劑量恢復給藥。若復發,則暫停普納替尼直至緩解,之後以次低劑量恢復給藥。

6. 其他非血液學不良反應

(1) 第1級:暫停普納替尼直至事件緩解,之後以相同劑量恢復給藥。

(2) 第2級:暫停普納替尼直至事件緩解至第0或1級,之後以相同劑量恢復給藥。若復發,則暫停普納替尼直至事件緩解至第0或1級,之後以次低劑量恢復給藥。

(3) 第3或4級:暫停普納替尼直至事件緩解至第0或1級,之後以次低劑量恢復給藥。若復發,則永久停用普納替尼。

普納替尼與強效CYP3A抑制劑併用之劑量調整

目前普納替尼劑量:每日一次口服45毫克。與強效CYP3A抑制劑併用時,建議劑量為每日一次口服30毫克。

目前普納替尼劑量:每日一次口服30毫克。與強效CYP3A抑制劑併用時,建議劑量為每日一次口服15毫克。

目前普納替尼劑量:每日一次口服15毫克。與強效CYP3A抑制劑併用時,建議劑量為每日一次口服10毫克。

目前普納替尼劑量:每日一次口服10毫克。應避免普納替尼與強效CYP3A抑制劑併用。

肝功能不全患者之劑量調整

對於接受單藥治療的慢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急變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及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患者,若患者原先即有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A、B或C級),普納替尼的起始劑量應從每日一次45毫克降至每日一次30毫克。

對於新診斷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且伴有輕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A級)的患者,給予普納替尼時不建議調整劑量。對於中度或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B或C級)的新診斷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患者,目前尚無臨床數據;應密切監測這些患者潛在不良反應發生率的增加。

普納替尼使用於特殊族群

1. 懷孕

根據動物研究及其作用機轉,孕婦使用普納替尼可能對胎兒造成傷害。目前尚無關於孕婦使用普納替尼的資料。在動物生殖研究中,懷孕大鼠於器官形成期口服普納替尼,在暴露量低於每日45毫克之最大建議人類劑量下,觀察到不良發育影響。應告知孕婦對胎兒的潛在風險。

2. 哺乳

目前尚無資料證實普納替尼是否會分泌於人類乳汁、對哺乳嬰兒的影響或對乳汁生成的影響。由於可能對哺乳嬰兒造成嚴重不良反應,建議女性在普納替尼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後一週內不要哺乳。

3.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

孕婦使用普納替尼可能對胎兒造成傷害。開始普納替尼治療前,應確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懷孕狀態。

建議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在普納替尼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後3週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4. 兒童使用

普納替尼在兒童患者中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確立。

5. 老年人使用

年齡65歲及以上的患者更容易發生不良反應,包括血管阻塞、血小板計數減少、周邊水腫、脂肪酶升高、呼吸困難、疲勞、肌肉痙攣及食慾減退。老年患者的劑量選擇應謹慎,通常需考量其肝功能、腎功能或心臟功能下降,以及合併疾病或其他藥物治療的頻率。

6. 肝功能不全

與肝功能正常患者相比,肝功能不全患者更容易發生不良反應。對於接受單藥治療的慢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急變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及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患者,若患者原先即有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A、B或C級),應降低普納替尼的起始劑量。

對於新診斷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且伴有輕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A級)的患者,給予普納替尼時不建議調整劑量。對於原先即有中度或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B或C級)的新診斷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患者,目前尚無臨床數據;應密切監測這些患者潛在不良反應發生率的增加。

若發生不良反應,應調整普納替尼劑量。肝功能不全患者使用多次劑量或高於30毫克劑量的安全性尚未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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