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伏尼布用於IDH1突變的AML及膽管癌,每日500mg,需監測分化症候群、QTc延長及藥物交互作用。
艾伏尼布適應症
1.白血病
艾伏尼布與阿扎胞苷聯合使用或作為單藥治療,適用於經FDA批准的檢測方法檢測出易感異檸檬酸脫氫酶-1(IDH1)突變的、年齡≥75歲的新診斷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患者,或因誘導化療的患者因接受強化化療的患者。
它也適用於治療經FDA批准的檢測方法檢測出易感IDH1突變的複發或難治性AML患者。
2. 膽管癌
適用於治療經FDA批准的檢測方法檢測出IDH1突變的、既往接受過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膽管癌患者。
艾伏尼布用法用量
1. 成人急性髓系白血病常規劑量
(1) 劑量
(1) 劑量9/p>>
(2) 治療時間
直至疾病惡化或出現不可接受的毒性。
對於無疾病惡化或不可接受毒性的患者,應至少持續治療6個月,以便為臨床緩解提供足夠時間。
(3) 聯合治療方案
本品應與阿扎胞苷聯合使用,從第1週期第1天開始;阿扎胞苷的用法請參閱生產商的產品資訊。
2. 成人膽管癌(膽管癌)常規劑量
(1) 劑量
口服,每日劑量
口服,每日劑量
口服,每日劑量口服,每日一次,500毫克。
(2) 治療時間
直至疾病惡化或出現不可接受的毒性。
艾伏尼布劑量調整
1. 腎功能調整
(1) 輕度至中度腎功能損傷(估計腎小球濾過率[eGFR] ≥ 30 mL/min/min/min m²,採用腎臟病飲食改良[MDRD]公式):起始劑量,不建議調整。
(2) 重度腎功能損害(估算腎小球濾過率[eGFR] < 30 mL/min/1.73 m²,MDRD):開始使用艾伏尼布前應權衡風險與獲益。
2. 肝功能調整
(1) 輕度至中度肝功能損害(Child-Pugh A或B級):起始劑量,不建議調整。
(2) 重度肝功能損害(Child-Pugh C級):開始使用艾伏尼布前應權衡風險與獲益。
3. 毒性劑量調整
(1) 分化綜合徵
如果懷疑分化綜合徵,應開始進行至少全身消退性研究
如果在開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後48小時以上仍存在嚴重徵兆/症狀,應停用本品治療。
當徵兆/症狀改善至2級或以下時,應恢復艾伏尼布治療。
(2) 非感染性白血球增多
白血球計數(WBC)大於25 x 10⁹/L,或總白血球較基線絕對增加大於15 x基線絕對增加大於15 x 10⁹/L:
應根據機構常規實踐開始羥基脲治療,並根據臨床指徵進行白血球去除。
僅在白血球增多改善或消退後,才應逐漸減少羥基脲的劑量。
如果羥基脲治療後白血球增多無改善,應停用艾伏尼布治療;一旦白血球增多消退,應以每日一次500毫克的劑量恢復給藥。
(3) QTc間期大於480至500毫秒
應根據臨床指徵監測並補充電解質水平。
應審查並調整已知會延長QTc間期的合併用藥。
應停用艾伏尼布治療。
當QTc間期恢復至480毫秒或以下時,應以每日一次500毫克的劑量重新開始艾伏尼布治療。
QTc延長消退後,應至少每週進行心電圖監測,持續兩週。
(4) QTc間期大於500毫秒
應根據臨床指徵監測和補充電解質水平。
應審查並調整已知會延長QTc間期的合併用藥。
應停用本品治療。
當QTc間期恢復至較基線延長不超過30毫秒或480毫秒或以下時,應以減低的劑量(每日一次250毫克)恢復給藥。
QTc延長消退後,應至少每週進行心電圖監測,持續兩週。
如果可以確定QTc延長的其他原因,應考慮將艾伏尼布劑量增加回每日一次500毫克。
伴隨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徵兆/症狀的QTc延長:應永久停用艾伏尼布。
(5) 吉蘭-巴雷氏症候群
應永久停用艾伏尼布。
(6) 其他3級不良反應
AML單藥治療:
應中斷本品治療,直至毒性至2級或以下。
應以每日一次250毫克的劑量恢復給藥;如果毒性緩解至1級或以下,劑量可增加至每日一次500毫克。
若再次發生3級或以上毒性,應停用本品。
AML合併阿扎胞苷方案、膽管癌:
應中斷艾伏尼布治療,直至毒性緩解至1級或以下或恢復至基線水平,然後以每日一次500毫克(針對3級毒性)或每日250毫克(每日250)的治療針對450毫克。
如果3級毒性第二次復發,應將艾伏尼布劑量減至每日一次250毫克,直至毒性消退,然後恢復至每日一次500毫克。
如果3級毒性第三次復發,或4級毒性復發,應停用艾伏尼布。
(7) 與強效CYP450 3A4抑制劑合用的劑量調整
如果必須與強效CYP450 3A4抑制劑合用:本本劑量應減至每日一次。
如果停用強效CYP450 3A4抑制劑:在停用強效CYP450 3A4抑制劑至少5個半衰期後,本品劑量應增加至每日一次500毫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