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沙佐米應在專業醫師指導下服用,不可在無醫療監督下自行使用。
伊沙佐米使用指南
1. 適應症與用途
伊沙佐米合併來那度胺及地塞米松,適用於至少接受過一種既往治療的多發性骨髓瘤患者。不建議用於維持治療或新診斷患者(除非於臨床試驗中)。
2. 給藥方案
(1) 建議起始劑量:於28天治療週期的第1、8、15天,每日口服4毫克。
(2) 合併治療:來那度胺(第1–21天,每日25毫克)及地塞米松(第1、8、15、22天,每日40毫克)。
(3) 服用時間:應於餐前至少1小時或餐後至少2小時服用,整粒吞服,不可咀嚼或剝開。
3. 漏服或嘔吐處理
若漏服一劑,僅在下一次預定服藥時間≥72小時後才可補服。若服藥後發生嘔吐,無需額外補服,按原計劃服用下一劑即可。
伊沙佐米劑量調整
1. 根據不良反應調整
(1) 血小板減少症(<30,000>
(2) 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500>
(3) 皮疹(2-3級):停用來那度胺,若復發則交替降低伊沙佐米劑量。
(4) 周邊神經病變(伴隨疼痛的2級或3級):停用伊沙佐米,待恢復後降低劑量;若為4級則永久停藥。
(5) 其他非血液學毒性(3-4級):停藥,待恢復後降低劑量。
2. 肝或腎功能不全患者之起始劑量
中度或重度肝功能不全(總膽紅素 >1.5×正常值上限):起始劑量降至3毫克。
重度腎功能不全或需透析的末期腎病(CrCl<30 ml="">
伊沙佐米特殊族群使用
1. 懷孕與哺乳
(1) 懷孕:伊沙佐米具有胚胎胎兒毒性。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後90天內,應使用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措施。
(2) 哺乳:治療期間及停藥後90天內禁止哺乳。
2. 老年患者
臨床研究中,約55%的患者年齡≥65歲。未發現安全性或療效差異,但仍需個別化評估。
3. 肝或腎功能不全
(1) 肝功能不全患者:中重度患者劑量應降至3毫克。
(2) 腎功能損害患者:重症或透析患者也應以3毫克起始。伊沙佐米無法透過透析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