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希替尼注意事項
1.間質性肺病/肺炎
可能發生嚴重或致命性的間質性肺病(ILD)或肺炎。
(1).對於近期未接受過決定性含鉑化療放療之患者:若出現疑似ILD之呼吸道症狀惡化(例如:呼吸困難、咳嗽、發燒),應暫停奧希替尼並立即進行ILD檢查。若確診為ILD,應永久停用奧希替尼。
(2).對於近期曾接受決定性含鉑化療放療之患者:對於第1級ILD/肺炎,可繼續或中斷奧希替尼,並於適當時機重新開始用藥。對於第2級或以上之ILD/肺炎,應永久停用奧希替尼。
2.QT區間延長
曾有QTc區間延長之通報。
(1).對於先天性長QT症候群、鬱血性心衰竭、電解質異常之患者,以及併用已知會延長QT區間且具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風險藥物之患者,應定期監測心電圖(ECG)及血清電解質。
(2).若發生QT延長,可能需要減量、暫時中斷或永久停用奧希替尼。
(3).若QT延長伴隨有危及生命心律不整之徵兆及/或症狀,應永久停用奧希替尼。
3.心肌病變
曾有心肌病變(例如:急性或慢性心衰竭、鬱血性心衰竭、肺水腫、射出分率降低)之通報。
(1).對於接受奧希替尼單一療法之患者:應於治療開始前及治療期間定期進行心臟監測(包括LVEF評估),尤其對於具心臟危險因子之患者。
(2).對於接受奧希替尼合併培美曲塞及含鉑化療之患者:應於治療開始前及治療期間定期對所有患者進行心臟監測(包括LVEF評估)。
(3).對於在奧希替尼治療期間出現相關心臟徵兆或症狀之任何患者,應評估LVEF。若患者發生症狀性鬱血性心衰竭,應永久停用奧希替尼。
4.角膜炎
曾有角膜炎之通報。若出現疑似角膜炎之徵兆(例如:眼部發炎、流淚、畏光、視力模糊、眼痛、紅眼),應立即轉介患者至眼科醫師進行評估。
5.水疱性多形性紅斑、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及史帝文斯-強生症候群
上市後案例中曾通報這些皮膚反應。若懷疑發生這些反應,應暫停奧希替尼;若經確診,應永久停用奧希替尼。
6.皮膚血管炎
上市後案例中曾通報皮膚血管炎(例如:白血球破碎性血管炎、蕁麻疹性血管炎、IgA血管炎)。若懷疑發生皮膚血管炎,應暫停奧希替尼並評估是否有全身性侵犯;可考慮諮詢皮膚科醫師。若未發現其他病因,應根據嚴重程度考慮永久停用。
7.再生不良性貧血
曾有再生不良性貧血之通報,部分案例具致命性。應告知患者再生不良性貧血之徵兆與症狀(例如:新出現或持續性發燒、瘀青、出血、蒼白)。若懷疑,應暫停奧希替尼並諮詢血液科醫師。若經確診,應永久停用奧希替尼。應於治療開始前、治療期間定期進行全血球計數含分類,並依臨床指示增加監測頻率。
8.胎兒/新生兒致病率及死亡率
可能對胎兒造成傷害。動物研究顯示具胚胎-胎兒毒性(例如:著床後流失、早期胚胎死亡、胎兒體重減輕)。應於開始治療前確認懷孕狀態。治療期間應避免懷孕。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於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後6週內應使用有效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之男性於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後4個月內應使用有效避孕措施。









